《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 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震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3.1.3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y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注: 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面投影面积超过60㎡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
3.3.3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 、3.4.1-4、3.4.1-5采用。
3.4.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λ, 但不大于1.0;0.7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2 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90;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和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9.5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融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0C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9.1.3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fu/fy≥1.2,伸长率δs≥15%,相应抗拉强度fu的应变εu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ε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