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7号令,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
具体,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那么问题来了,现有的那么多的审图中心(公司)该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