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丁上/报导】高雄市小港区一事业单位,利用现场之钢结构设置1部额定荷重5公吨的单轨起重机。2012年5月16日实施竣工检查时,正进行重复上升/下降荷重试验(荷重物为额定荷重之1.25倍,约6.25公吨)的煞车性能测试时,起重机之支撑结构突然断裂倾倒,造成桁架及吊举物掉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它设施损坏。经检视支柱之断裂面发现,部分填角銲脚长为5mm至7mm左右,銲脚强度不足,在吊举6.25公吨荷重物实施断电煞车时,钢构承受过大瞬间衝击力,导致支柱銲接面撕裂倾倒,扯断起重机桁架。
劳检处处长陈俊六呼吁起重机之製造单位,在核算起重机结构强度时,应依「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及「CNS 6426起重机钢结构部分之计算标准」进行设计,使结构体具有充分强度及防止板材挫曲、变形等妨碍安全使用的刚性;对於基础、支撑部分,亦应依相关土木、结构及建筑法规,确认强度及安定度,以确保起重机使用的安全。
劳检处表示,依据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第13条规定,固定式起重机竣工检查包括构造与性能检查、荷重试验及安定度试验。本件起重机因支撑銲接强度不足无法通过荷重试验,依规定判断不合格,并要求事业单位对结构设计提送检讨及改善方案,再申请复检。具体改善措施为:(1)放大支柱之横断面尺寸,并於接合处加銲肋板。(2)落实銲道检查,确保銲接品质。
劳检处要求起重机之製造厂商,应确实依照规定进行结构设计,并加强施工品质,以防止起重机构造部分之钢材接合处或銲接处等发生变形、折损或破断等情形。事业单位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者,劳检处於实施劳动检查时,发现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规定通知限期改善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