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云计算
SSBIM
BIM专题
钢构专题
钢构地图APP
来源 wja-jsnj的博客 发布于 2011/9/13 9:49:56 评论(2) 有2327人阅读
 

浅谈合同与纠纷的解决

 

摘要: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是人们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提出的三大基本要求。但是正像质量与成本互相关联、互相制约一样,工期与造价也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在生产率一定的条件下,要缩短工期,就必须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于某项工程上,其结果必然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因此,研究建设项目的造价及工期优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施工合同     施工工期     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不可预见因素多、受环境影响强、协作关系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在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的依据,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不完整性必然会引发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工期是个硬指标,倍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注,同时,影响工期的因素十分复杂,也促使工期成为争议的焦点。以下就工期纠纷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施工工期的认识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算起,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工期是一种有限的时间资源,在项目管理中有特定的价值,即“工期价值”。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和成本,由此确定了其在施工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当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工期越长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工期,将减少工程费用,使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施工工期纠纷的成因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主要存在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两种情形,但是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是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呢?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下例情形如在合同中未明确,将会产生纠纷:

1、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发承包方约定的总日历计算的天数。在开工时间的如何确定即工期计算的起点往往存在意见不一致,一般情形下,确定工期计算起点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点、监理或者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工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等。出现该种情况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造成、或者未约定以哪种书面文件为准,当同时出现几个确定开工时间的书面文件时,就无法确认准确的开工日期,所以如何确认正确的开工日期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至关重要。

2、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时间依据示范文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是: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当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一致时,则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理由:第一,承包人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等;第二,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三,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整改修复,所以不是真正竣工日期;第四,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等。这就表明了工程竣工日期不是指的工程完工时间,《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责任,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并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施工条件的不具备: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发包人应当具备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提供施工图纸、地质报告、地下管线布置图等,这些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即为施工条件,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具备都可能影响到工期的顺延。往往出现纠纷在于即使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而此时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工期一直可以顺延到具备条件为止;但是发包人则认为,虽然施工条件不具备,但是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且施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并没有停工或放缓施工,所以发包人会认为工期不予以顺延。

4、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建设工程的不可预见性、施工图的设计的不完整性必然导致相应的变更,进而对工期也会产生变动,纠纷在于产生的变更是否会导致工期的延长或缩短。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已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获得认可,当发生变更时,双方一般都会确认工程量,但对工期的影响未进行分析,到结算审核阶段时,依据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奖罚条款,却没有依据来进行衡量。

5、与分包单位的衔接: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或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从而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然影响着整个施工期。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做到合理,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建设工程将会按期完工;如分包单位未能按时进场、施工时对其管理不到位、各单位之间又未协调一致,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

6、风险因素:建设工程发承包方需承担的风险包括合同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等。合同风险指施工合同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相互间存在着矛盾等;经济风险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在某种情况下出现增长、政策法令的变化,引起建设工程成本的增加;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动乱等。一旦这些风险超出了控制了范围,必将使得建设工程的工期延长。

三、施工工期纠纷的规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纠纷的依据,首先要保持其的有效性、完善性才能解决工期的纠纷。避免工期纠纷的出现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1、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哪种书面文件为计算起点;如未约定,确定开工时间点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基本原则,即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点确定。当多种书面文件同时出现时,确定顺序应该是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

2、对于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分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在签证施工合同之前必须确认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开工,如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务必通过工程联系单或者工程例会的书面形式说明施工条件不具备,以放缓施工或者工期顺延。当出现纠纷时承包人必须要提供:1)施工条件不具备是导致工期顺延的直接原因;2)施工条件不具备已经令承包人确定停工;3)承包人应有书面资料证明具体的停工时间;

4、对于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的控制,应从工程设计阶段着手,设计的合理、适用、准确即将降低变更的概率,使工期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更加有利于工期的控制;当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工期是否顺延应区分变更的该项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线路上还是非关键线路上,“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都会含有自由时差,如在非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应组织施工进行调整,利用时差的存在,尽量使得不造成工期顺延;

5、选择优质的分包单位是很重要的,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组织施工、平衡协调都是影响工期的关键所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也应明确工期的要求,进行奖罚约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期的纠纷是由多种原因产生的,减少纠纷的出现,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相应的约束,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做到有依据解决。 “合同工期的计算不仅影响预算、组织设计、进度等施工资源计划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而且合理的合同工期降低了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纠纷的可能性”,制定合理工期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控制施工工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来完成的,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它要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必须要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使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说点什么







最新评论
第1楼 undefined 发表于 2012-05-17 13:23
1983年,乔布斯对百事可乐的 CEO John Sculley 说:“Do you want to sell sugar water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or do you want to change the world?”(你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改变世界?)就这样,一段传奇的合作开始了。

第1楼 undefined 发表于 2012-05-17 13:23
1983年,乔布斯对百事可乐的 CEO John Sculley 说:“Do you want to sell sugar water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or do you want to change the world?”(你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改变世界?)就这样,一段传奇的合作开始了。

第1楼 undefined 发表于 2012-05-17 13:23
1983年,乔布斯对百事可乐的 CEO John Sculley 说:“Do you want to sell sugar water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or do you want to change the world?”(你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改变世界?)就这样,一段传奇的合作开始了。

第1楼 undefined 发表于 2012-05-17 13:23
1983年,乔布斯对百事可乐的 CEO John Sculley 说:“Do you want to sell sugar water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or do you want to change the world?”(你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改变世界?)就这样,一段传奇的合作开始了。